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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市場監(jiān)管局對《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》進行了修訂,形成了《北京市非居民單位廚余垃圾運輸服務合同》并向社會征求意見。
此次示范文本修訂,擴大了合同的適用范圍,并要求收集容器上安裝身份識別標簽,對身份識別不明、垃圾分類不合格的,運輸單位可以拒收。
注意到,此次運輸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修訂,適用范圍從原有的餐飲服務單位擴大至所有產(chǎn)生廚余垃圾的非居民單位。
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中提出,除居民家庭以外的廚余垃圾產(chǎn)生單位,即非居民廚余垃圾產(chǎn)生單位(簡稱非居民單位),分為經(jīng)營性非居民單位和非經(jīng)營性非居民單位。
對費用計算和繳費方式,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中提出,費用計算以運輸單位運輸車輛的稱重記錄為準,也可按標準收集容器的容積折算重量(120升標準收集容器折算重量110公斤),收集不滿半個標準容器的,按半個標準容器記錄;收集超過半個標準容器、不滿一個標準容器的,按一個標準容器記錄。計費周期可選擇月、季、半年、年。
此次征求意見的示范文本還對非居民單位和運輸單位的權(quán)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進行了明確的界定。例如,對非居民單位,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提出,非居民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與運輸單位對接廚余垃圾運輸工作,并將廚余垃圾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送至交接地點,每次運輸完畢后將收集容器歸位至專門存放地點。非居民單位的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在交接過程中出現(xiàn)無法識別身份的,應當停止使用。
對運輸單位,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提出,運輸單位負責在非居民單位的收集容器上安裝身份識別標簽,噴涂身份識別碼。運輸單位發(fā)現(xiàn)非居民單位的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中有無身份的收集容器時,應當及時提醒,并停止運輸無身份收集容器內(nèi)的廚余垃圾。運輸單位發(fā)現(xiàn)非居民單位廚余垃圾分類不合格時,應當按照相關規(guī)定要求非居民單位整改,未完成整改時運輸單位有權(quán)停止運輸,整改完成后應當及時恢復運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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